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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04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柯進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柯進營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人之債權金額為296716元,然相對人繳息至106年6月9日即未再繳款,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二、相對人柯進營於93年6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6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6年6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0200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帳務明細資料。
證物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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