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07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 務 人 陳藝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記載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資料,並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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