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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239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正煌
債 務 人 許江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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