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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25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施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違約金參佰元,計付以六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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