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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28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黃君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 年1 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 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黃君偉於106 年02月28日透過債權人MMA 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06 年03月03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予債務人黃君偉,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5.56% 計算之利息【現為6.63% 】。
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 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三)次依債權人於106 年03月02日所製作之永豐銀行個人金融徵信報告書所示,債權人確與債務人黃君偉進行系爭貸款之徵信照會程序。
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自106 年04月至7 月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 年07月0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88,65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62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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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君偉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6.63% │
│ │288658│ │7月03日起 │8月0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7.956% │
│ │ │ │8月03日起 │5月0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6.63% │
│ │ │ │5月0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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