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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0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秉益即謝詠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詠吉於民國92年11月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6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計息,後變更為6%計息,詎料債務人謝詠吉僅繳納本息至96年11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45,52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 鈞 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證物(二)帳務明細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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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詠吉 │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145520│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詠吉 │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5520│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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