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6386,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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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8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范家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貳拾柒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得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收取參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得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收取參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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