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6471,2017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孫鄭玲子即孫光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光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壹拾柒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

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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