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6519,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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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5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呂若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逾期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呂若菁向債權人借款71,28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6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980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71,28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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