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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周沁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其中貳萬捌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周沁慧 於106年2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3569-6316-8578-8209、4611-5888-7531-7908)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周沁慧 自106年04月至106年05月共消費新臺幣28,740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31,66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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