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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1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黃榮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伍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伍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其中壹仟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貳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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