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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6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呂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建成於民國104 年6 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721,071元整。
⒈其中641,239 元,自民國106 年07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07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 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⒉其中79,832元,自民國106 年0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0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 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721,071 元,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建成 │自民國10607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58│
│ │641239│ │8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呂建成 │自民國10606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84│
│ │79832 │ │0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建成 │暨自民國106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
│ │641239│ │年07月08日起│ │新臺幣1,000 元│
│ │元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
│ │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
│ │ │ │ │ │為三期 │
├──┼───┼─────┼──────┼──────┼───────┤
│ 002│新臺幣│呂建成 │暨自民國106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
│ │79832 │ │年06月30日起│ │新臺幣1,000 元│
│ │元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
│ │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
│ │ │ │ │ │為三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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