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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6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簡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簡明華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88688元整。
1.其中268723元整,自民國106年08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8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2.其中319965元整,自民國106年0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88688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明華 │自民國10608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58│
│ │268723│ │4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簡明華 │自民國10606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7│
│ │319965│ │2起 │ │3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明華 │暨自民國106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新│
│ │268723│ │年08月04日起│ │台幣1,000元計 │
│ │元 │ │ │ │算之違約金,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三期 │
├──┼───┼─────┼──────┼──────┼───────┤
│ 002│新臺幣│簡明華 │暨自民國106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新│
│ │319965│ │年06月12日起│ │台幣1,000元計 │
│ │元 │ │ │ │算之違約金,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三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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