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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7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邱誌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邱誌勝於民國92年4 月25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利率以11.88 %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2年4 月25日起至97年4 月25日止;
並約定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 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93年4 月24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253,292 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二)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7年4 月25日),借款人邱誌勝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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