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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7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重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伍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陳重明於民國103年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9月29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6%)。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5,351,885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查債務人陳重明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4年11月30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4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51%)。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501,841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三、詎料相對人自106年7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6,853,726元(計算式:5,351,885 + 1,501,841 = 6,853,726),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重明 │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46% │
│ │535188│ │月6日起 │ │ │
│ │5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重明 │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51% │
│ │150184│ │月6日起 │ │ │
│ │1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重明 │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5188│ │月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重明 │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0184│ │月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1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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