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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丁文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文成於民國103 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06月04日起至民國110 年06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9月18日止累計206,968 元未給付,其中200,785 元為本金;
5,461 元為利息;
72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丁文成於民國104 年0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2月12日起至民國111 年0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9月18日止累計154,719 元未給付,其中150,360 元為本金;
3,659 元為利息;
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丁文成於民國105 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12 年04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9月18日止累計73,461元未給付,其中71,624元為本金;
1,744 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丁文成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2 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09 年10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1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9月18日止累計298,980 元未給付,其中291,091 元為本金;
7,796 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丁文成於民國104 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11 年09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9月18日止累計103,789 元未給付,其中100,206 元為本金;
3,176 元為利息;
40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文成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200785│ │9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丁文成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150360│ │9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丁文成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71624 │ │9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丁文成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1%│
│ │291091│ │9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丁文成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100206│ │9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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