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39號
債 權 人 卓阿松
債 務 人 京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茵茵
債 務 人 黃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記載自附表所載之日起算,但聲請狀中並無附表) 。
二、債務人黃顯峰( 原名:黃宗祥) 現戶籍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因支付命令不得對應為公示送達之人聲請,請補正該人最新應受送達地址,否則將依法駁回對該債務人部分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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