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6917,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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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曉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曉嵐於民國105年0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19日止累計435,572元正未給付,其中425,161元為本金;

9,618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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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曉嵐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425161│          │9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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