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36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佳怡、林世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蘇佳怡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佳怡、林世裕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蘇佳怡戶籍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就債務人蘇佳怡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