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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4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藍哲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捌萬玖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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