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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5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駱佑霖
債 務 人 徐嘉君
一、㈠債務人駱佑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叁拾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債務人駱佑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肆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本項債務人駱佑霖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駱佑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嘉君給付之。
債務人駱佑霖、徐嘉君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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