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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5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張洪華
債 務 人 張陳秋雲
一、債務人張洪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張洪華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壹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洪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陳秋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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