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7091,2017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9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周煥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柒萬肆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萬玖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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