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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93號
債 權 人 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湖
債 務 人 鉅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建字第1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第103 年度建上字第13號判決內容顯示,本件所主張之債權乃係債權人向債務人承包工程施作時所發生之損害,第三人向債權人所請求之損害賠償債權,惟債權人本身為實際侵權行為人,於清償侵權行為損害債務時,該債權即已消滅,自無再向他人請求之可能,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顯無實體上之理由,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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