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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42號
債 權 人 卓冠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姜宗怡
債 務 人 沈素禎
債 務 人 林聖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債務人沈素禎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
二、就債務人林聖凱所簽發之本票,是否有對發票人林聖凱為提示?提示之方法及日期為何?。
三、本件就對債務人沈素禎、林聖凱請求之債權是否為同一債權?為何對二債務人請求相同之金額?如所請求非同一債權,應另自行補繳對債務人林聖凱之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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