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27412,2017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41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日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01月13日以其向債權人申請租用之台灣大哥大門號0916284666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6年03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32,39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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