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執消債清,108,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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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蕭靖紘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10   理 由 11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12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13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14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民國106年11月17日106年消債清字第 15 1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查 16 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 17 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且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告 18 確定,並由本院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民 19 國108年1月29日公告分配表暨認可分配表裁定、本院案款彙 20 整表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21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22   官提出異議。  23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24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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