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蕭靖紘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10
理 由
11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12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13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14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民國106年11月17日106年消債清字第
15
1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查
16
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
17
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且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告
18
確定,並由本院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民
19
國108年1月29日公告分配表暨認可分配表裁定、本院案款彙
20
整表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21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22
官提出異議。
23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24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