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執消債清,120,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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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0號 3 聲 請 人 范鳳榆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代 理 人 薛煒育律師 6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7   主 文 8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9   理 由 10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1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12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13 明文。 14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范鳳榆經本院民事庭於106年12 15月12日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裁定自106年12月12日上午 16 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17 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聲請人除存款新台幣158 18 元外,本院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且經本院函詢債權 19 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聲請 20 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高額壽險資訊連結 21 作業查詢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22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3 107年1月5日康健(保)字第10600017520號函、聲請人陳報 24 狀、聲請人所製作之資產表、本院函文、速達證書及各該債 25 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26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27 官提出異議。 28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29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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