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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芸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徐芸經本院民事庭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6年3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名下除有存款新臺幣1,269元外,別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保險均已失效)及聲請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於106年7月18日函請各債權人就本件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無人表示反對,此亦有各該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參,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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