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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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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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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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債務人 陳絜甯(原名:陳鈺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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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代 理 人 蔡錦得律師
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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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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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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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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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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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14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15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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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債務人陳絜甯(原名:陳鈺玫)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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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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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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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17日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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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之管理人,清算管理人並依107年10月17日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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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結果,變價本件清算財團;又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業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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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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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院公告確定,並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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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院107年12月20日之認可管理人作成之分配表裁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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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款彙總表、管理人制作之領款通知、本院保管款支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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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26日107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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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四字第25號受託執行終結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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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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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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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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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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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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