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票,5036,2017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036號
聲 請 人 張甄甄
相 對 人 郭峻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四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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