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189號
聲 請 人 陳憶緁
相 對 人 簡語嫣 未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發票時相對人之住所地,及相對人現住所地、相對人之真實姓名(經查全國戶政資料無名為簡語嫣之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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