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吳政坴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建福(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6樓)之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06 年3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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