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聲,488,201709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 對 人 巫國想
林青憓
陳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分署」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