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家救,285,2017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趙子鈞
代 理 人 劉倩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趙立安、王助彰所提起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業經鈞院以106 年度家調字第1354號受理在案。

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聲請人名下無資產,無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乙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