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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富昌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薛玉珍
即 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106 年度司家全字第16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債權,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家全字第16號裁定准許,而相對人尚未就上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等情,此經本院查詢確認,並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家全字第16號卷宗核閱無誤,故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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