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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九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3,62,6,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7,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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