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103,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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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陳慶全
代 理 人 黃姿裴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5 +1 )×10×34元=2,040 元)。

二、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於100 年7月至103 年2 月12日止係為兔兔小吃店之負責人,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每月之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說明。

三、請聲請人提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主張其於104 年2 月起任職於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45,000元,請提出目前每月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薪資帶等)或在職證明,並說明其工作內容,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每月支出貸款9,200 元予親友,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積欠債務總數為何?請提出相關借貸證明文件,並將上開債務列入債權人清冊中。

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保險費2,234 元,請詳細說明其保單之內容,並說明有何支出必要性。

另聲請人至主張其須負擔配偶之伙食費及勞健保費用,請聲請人說明其配偶是否有工作,月薪為何,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之勞工及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103 年及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

六、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4 年3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依聲請人所檢附債權人清冊所載,就國泰世會銀行南門分行之債務其借款人為聲請人母親劉美華,僅係由聲請人帳戶轉帳,請聲請人詳細說明為何將開筆債務列入債權人清冊中。

並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八、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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