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154,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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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李金桐
代 理 人 林立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7+1)×34×10=2,720) ;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6 年4 月12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147 萬7,833 元。

五、「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4 年4 月14日起至106 年4 月1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

七、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4 年4 月14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

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

又以聲請人所述收入75萬740 元,何以負擔所陳支出97萬9,125 元?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

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

十、聲請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十一、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併以聲請人負債總額147 萬7,833 元,及受扶養人年逾6 歲,非依法不得獨處之人,是無補習必要之情形,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二、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十三、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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