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182,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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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威宇
代 理 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鴻傑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6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1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x34 x10=680)。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299,342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
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6 年4 月25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 年內(104 年4 月25日至106 年4 月24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
其中有關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聲請人說明現與何人同住?與該同住之人關係為何?是否有共同分擔租金?如有,分擔比例為何?另依聲請人於調解時提出之租賃契約所示,每月租金為9,000 元,且無出租人之簽名,租金部分與聲請人所述每月租金支出10,500元不一致,請說明原因為何?
八、承前所述,如聲請人係獨居狀態,何以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提列之膳食費及租金部分,記載為維持「全戶」基本生活所需?如係與親友同住情形,則請依前述分擔比例核算個人應負擔之合理範圍,並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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