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355,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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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蘇其典
代 理 人 陳福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參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 +1 )×10×51元=1,530 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配偶及子女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三、聲請人應說明核定每月水電費、手機費、有線電視費、交通費、全戶三人之健保費之依據分別為何?另應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另請陳報與聲請人同住之人是否有分攤上開家庭生活費用?

四、請陳報戶籍謄本(全戶,記事勿省略)、交通工具行照、聲請人之配偶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五、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另請說明核定每月5,000 元扶養費之依據為何?

六、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至迄今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任職於大吉木業有限公司之每月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之薪資明細或薪轉戶證明)。

另請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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