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365,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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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魏秋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10+1) ×43×10=4,73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6 年8 月22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287 萬3,256 元。

四、「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4 年8 月24日起至106 年8 月2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4 年8 月24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並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於何地打零工?所稱零工之內容為何?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

另請釋明聲請人每月電話費約1,300 元,及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104 至105 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每月1 萬2,840 元之必要性。

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

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

九、聲請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十、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十一、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十二、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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