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 四、「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4年4月8日起至106年
- 六、陳報聲請前2年(自104年4月8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
- 七、陳報聲請前2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
-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 九、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債務人個人信用報告
- 十、提出受扶養人之國稅局105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及2年內完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陳俊良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6 年4 月6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4 年4 月8 日起至106 年4 月7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4 年4 月8 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等。
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另請說明每月交通費1,800 元及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104 年至105 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每月1 萬2,840 元之必要性。
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
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
九、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債務人個人信用報告書。
十、提出受扶養人之國稅局105 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十一、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十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十三、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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