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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蕭任廷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件:
一、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二、請預納郵費 2,55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
(4+1)×51×10 =2,55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為何?目前工作情形為何?(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職稱、是否受僱、負責人姓名、電話等),請補正陳報相關資料以釋明(聲請人應盡可能提出各項具體證明文件釋明之,如收入切結證明書、轉帳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節錄頁等文件釋明之),並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逐月全部之收入明細(包括臨時工所得及其它兼職收入),如現金袋或轉帳匯款憑證等。
聲請人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據實向本院陳報。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陳報是向何機關領取】,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一)膳食費5,000元、水電費710元、瓦斯費650元、手機費500元、家用品費 500元:請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應至少提出最近 2個月之單據,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
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二)扶養費 9,000元:請具體說明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
並至少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每月各支出未成年子女蕭淞禾
、蕭淇蓁 4,5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學雜費繳費單據等,並不以此為限)。
八、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請提出記載完全之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
、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
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
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
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
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
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一一、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一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請提出倘准許更生程序
,債務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月可清償之金額及每月
收支明細為若干)。
一三、聲請人是否有依消債條例第54條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依第54條之1第1項定還款方案?聲請人有無依消債條例第70條第2項規定聲明願按拍定或債權人承受之價額,提出現款消滅其特定財產之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
一四、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一五、請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一六、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任職獨資或合夥事業負責人企業名錄資料顯示,聲請人曾擔任喬
昱企業社之負責人,請陳報聲請人與「喬昱企業社」之關
係,及該等獨資商號或合夥事業之營運狀況、收入情形。
並請提出每月營業額資料,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
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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