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377,2017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呂學易
代 理 人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8+1 )×43×10=3,870 )。
請提出聲請人101 至103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聲
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請提出配偶沈○○、子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1至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租屋居住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6 樓之6 房屋?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
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須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
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
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
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
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
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
何?】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民
國104 年9 月6 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4年9 月6 日起至106 年9 月5 日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
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
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4年9 月6 日起至106 年9 月5 日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
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扶養
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並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
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認定為聲請人之
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其上記載房租3,606元、水費107 元、電費134 元、家用瓦斯費146 元、行動電話費1,655 元、個人日用品費1,000 元、伙食費6,000元、個人健保費2,149 元、交通費1,540 元,是否仍為目前之支出情形?並請說明每個月支出行動電話費用1,655元之必要性。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沈○○、子沈○○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
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
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
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4 年9 月6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
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
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6 年9 月4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4 年9 月6 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