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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耿淑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44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8 人×43元×10份=3,440 元)。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聲請人已清償期數及金額?聲請人目前是否尚仍清償前置調解之還款金額?是否毀諾?如是,何時毀諾及毀諾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及陳報前置調解之案號。
四、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1 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陳報聲請人於104 年9 月4 日起至106 年9 月4 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即106 年3 至同年9 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3樓」?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攤每月家庭必要支出?若有,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即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同居人就每人每月家庭生活必要支出之實際金額、分攤比例)?
十二、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一)交通費1,500 元:聲請人稱交通費係包含加油、保險、修繕、保養之費用,請具體說明上開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週加油次數及單價,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應至少提出最近4 個月之單據)。
(二)行動電話費1,500 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 至6 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另請說明其高額行動電話費之必要性。
(三)水費400 元、電費1,000 元、瓦斯費880 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 至6 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
(四)醫療費150元:請提出最近4個月之看診收據,並列表成冊及說明必要性。
(五)家庭日常用品費750元、女性生理用品費300元:請提出最近2 至4 個月之相關證明單據文件,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十三、聲請人陳報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82635 號執行命令,請說明上開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提出相關扣薪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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