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381,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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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吳靜怡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8+1 )×43元×10=3,870 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說明就前置協商條件(即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180 期,零利率,每期還款金額7,749 元)究有何不能清償之虞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配偶之民國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聲請人之子吳重毅103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
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七、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九、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須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租9,500元: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領款明細、「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上開處所,除
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
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㈡水電、瓦斯1,800 元、有線電視500 元:請最近4 至6 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並說明配偶有無負擔此部分費用。若
無,原因?
㈢交通費1,100 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週加油次數及單價,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應至
少提出最近2 個月之單據)。
㈣勞、建保費3,000 元:請說明每月支出勞、健保費高達3,000 元包含何人(子女、父母等)?配偶有無分擔?並提出相關繳費證明文件
㈤通信費1,500 元:請聲請人說明每月支出通信費高達1,500 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帳單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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