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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張祐榕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 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2 ×43×10=860 】;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自陳債務總金額為730,000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等)。
三、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民國106 年1 月至同年8 月任職於復健科診所,收入數額390,041 元,每月收入約48,755元,扣除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17,154元,每月尚有餘額31,601元。
請詳細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有第一銀行、花旗(台灣)銀行、聯邦銀行、元大銀行、台新銀行,惟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僅將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債權人。
請說明未將前開金融機構列為債權人之原因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05 年9 月至106 年9 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104 、105 年分別有華南商業銀行受託財產專戶「信託之利息收入」355 元、254 元。
請說明信託財產為何,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平均每月負擔膳食費6,500 元、租金6,500 元、水電瓦斯費500 元、手機費487 元、交通費1,500 元、網路費167 元、日常支出1,500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聲請人陳報更生聲請前2 年內(即104 年9 月11日至106 年9 月10日)每月支出租金6,500 元,雖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為證,惟該契約書上所載租賃期間為103 年6 月16日至104 年6 月30日,無法證明上開期間確有租金支出。
請提出104 年9 月迄今之租賃契約。
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03 年7月19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
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
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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