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395,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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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宋德耕
代 理 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6 ×43×10=2,580 )。
請提出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請詳細說明各債務之種類暨積欠債務之原因(尤其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保險組)。
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
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
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與銀行成立協商之際,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如何預估家庭生活開銷?計劃如何支應?(詳列具體項目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村00巷0 號4 樓?該屋是否為父親宋○○所有?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亦請敘明分擔家庭生
活費用之情形。
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
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
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
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
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
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
何?】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民
國104 年9 月13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04 年9 月13日起至106 年9 月12日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收入
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
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
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4 年9 月13日起至106 年9 月12日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
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並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認定為聲請人
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其上記載膳食費6,000 元、交通費800 元、手機電話費999 元、勞保費460 元、水電瓦斯費2,500 元、室內電話費700 元、父親扶養費8,000 元,是否仍為目前之支出情形?又聲請人之父親宋雲坡有多筆不動產及定期存款,是否需要陷於經濟困境之
聲請人扶養?請詳加說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父親宋○○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
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4 年9 月13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
號、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
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6 年9 月11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4 年9 月13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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