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397,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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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397 號
聲 請 人 鄭雅薰
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6+1) ×43×10=3,010 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
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4 年6 月5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即自104 年6 月5 日至106 年6 月4 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所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固定收入之原因。
七、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是否仍任職於Nicole Meng ,每月薪資32,186元?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4 年6 月5 日至106 年6 月4 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並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外食費7,905 元、服飾購買費1,980 元、個人手機通話費996 元、保養品1,500 元、疾病醫療費320 元之必要性,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並請說明聲明人交通方式為何,何以須同時支出每月交通費1,456 元及機車油資251元?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負擔每月外食費7,905 元、服飾購買費1,980 元、房租4,500 元、水電費300 元、瓦斯費200 元、個人手機通話費996 元、交通費1,456 元、機車油資251 元、機車維修費350 元、保養品1,500 元、疾病醫療費320 元、勞健保費1,904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並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04年6 月5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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